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,搜索引擎优化(SEO)服务已成为企业提升线上曝光率的重要手段。部分从业者为追求短期效益,采用虚构点击量、操控要求排名等代写服务,这种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,更可能触碰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《反垄断法》等多重法律红线。从虚假宣传到数据窃取,从流量造假到技术干扰,此类行为正面临日益严格的司法审查。
虚假宣传与商业误导
SEO代写服务常通过伪造用户评价、虚构网站访问量等方式营造虚假商业形象。这种行为直接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八条,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。在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中,企业利用算法虚构用户画像和成功案例,导致消费者误判服务质量,最终被处以170万元罚款。此类案例揭示,虚构数据形成的竞争优势本质上属于对市场真实信息的扭曲。
更深层的问题在于,虚假SEO服务可能触发《电子商务法》第十八条的规制。当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批量制造虚假交易记录或用户反馈时,不仅误导消费者决策,更挤占了合规经营者的市场空间。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,某医美机构利用虚假点击量将其搜索排名提升至首位,导致同类合规机构流量下降30%以上。这种人为操控信息流的行为,本质上构成了对市场公平竞争基石的破坏。
非法数据抓取与使用
部分SEO服务商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抓取竞争对手网站数据,用于构建自身的优化模型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贝壳网房源数据案中,被告利用爬虫程序日均抓取百万次数据,去除版权水印后转售牟利,最终被判赔550万元。该案援引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二条,认定未经许可的大规模数据抓取构成对他人劳动成果的掠夺。
这种行为还涉及《数据安全法》的适用边界。当抓取数据包含用户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时,可能构成双重违法。浙江某电商平台案显示,犯罪团伙通过破解物流信息系统获取52万条交易数据,用于伪造商品销量。此类行为不仅破坏数据安全防护体系,更形成“数据黑市”产业链,2024年公安机关侦破的系列案件中,非法数据交易规模已超3000万元。

商业诋毁与信誉破坏
通过负面SEO手段降低竞争对手搜索排名的行为,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一条禁止的商业诋毁。江苏省宜兴市某紫砂企业案中,经营者虚构明代制壶大师传承谱系,同时雇佣网络水军对同行产品发布“酸腐味”“工艺粗糙”等不实评价,导致三家同业店铺被迫停业。这种行为利用算法技术放大诋毁效果,较传统手段更具危害性。
更隐蔽的诋毁方式体现在要求人为降权。某外卖平台纠纷案揭示,服务商通过批量注册虚假账号对竞品店铺进行“一星差评”,使目标店铺搜索排名下降40%。司法实践中,此类行为常被认定为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规定的“利用技术手段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服务”,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确立了“主观恶意+客观干扰”的二元判定标准。
流量造假与市场扭曲
人工刷量、模拟点击等SEO作弊手段,本质上属于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》明令禁止的流量造假行为。在“蔡徐坤1亿转发量”事件中,星援App通过虚假账号制造数据泡沫,不仅破坏微博平台算法逻辑,更扭曲文娱市场价值评判体系。该案判决首次将流量造假工具提供者纳入刑事打击范围,开发者获刑五年。
这种造假行为衍生的“数据通胀”现象,严重削弱市场竞争的真实性。某直播平台刷量案显示,使用云控软件制造的虚假互动数据,使个别主播获得超实际百倍的商业合作机会。市场监管部门在2024年专项治理中发现,美容、教育等领域的虚假流量转化率已达行业平均水平的3倍,形成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恶性循环。
技术干扰与算法破坏
利用技术手段突破平台反作弊机制的行为,构成对搜索引擎服务的技术性破坏。百度诉深圳某网络公司案中,被告通过IP地址轮换、设备指纹伪造等技术,日均制造虚假点击10万次,致使搜索算法误判网站质量。法院援引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十二条,认定该行为属于“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网络产品服务正常运行”。
更深层次的技术风险存在于黑帽SEO领域。通过SQL注入、恶意跳转等技术篡改网站结构的行为,可能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2023年某医疗集团为提升搜索排名,雇佣黑客修改竞争对手网站Meta标签,导致后者搜索流量断崖式下跌,涉案人员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。这类案件显示,技术型SEO违法已从民事侵权向刑事犯罪领域蔓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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